廣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2008-04-11
招標編號:
廣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采購工作的透明度,體現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原則,規(guī)范并統一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資料和數據等。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在指定報刊和網絡等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fā)布。
第三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充分公開、公告內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發(fā)布渠道相對集中”的原則。
第四條 廣東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同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廣東省政府采購網(www.gdgpo.gov.cn)為全省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的指定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另行增加指定同級政府采購信息的發(fā)布媒體。
在《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按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 信息公告范圍與內容
第六條 下列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進行公告:
(一)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
(二)采購項目信息:
1、采購項目預告;
2、采購項目公告;
3、資格預審信息;
4、非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確定供應商名單的條件及辦法;
5、澄清修改信息公告;
6、招標結果公示;
7、中標、成交信息;
8、復審信息。
(三)綜合信息
1、集中采購目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2、協議供貨信息;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
5、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6、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專家違規(guī)情況的通報;
7、投訴處理信息;
(四)按規(guī)定應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采購預告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項目名稱、用途、數量、規(guī)格、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
(三)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
(四)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 資格預審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資格預審機構名稱;
(二)資格預審對象、內容和標準;
(三)資格預審程序及細則,
(四)資格預審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送審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第九條 公開招標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項目名稱、用途、數量、規(guī)格、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
(三)開標時間和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投標截止日期;
(五)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
(六)澄清修改事項;
(七)其他必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條 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項目名稱、用途、數量、規(guī)格、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
(三)采購活動實施時間和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四)獲取采購文件的方法;
(五)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和評審方法;
(六)確定供應商名單的條件及辦法;
(七)澄清修改事項;
(八)其他必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中標、成交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項目名稱、采購方式;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名稱;
(四)中標、成交內容及金額;
(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復審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項目名稱、采購方式;
(三)復審原因;
(四)復審結果;
(五)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告主體
第十二條 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向指定媒體提供。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專家違規(guī)情況的通報,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
第十四條 投訴處理信息由做出投訴處理決定的部門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 采購預告信息、資格預審信息、采購信息、中標、成交信息、復審信息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供。
第十六條 澄清修改信息由原公告信息主體提供。
第十七條 其他公告信息屬于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方面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供;屬于采購業(yè)務方面的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供。
第十八條 信息公告主體應當保證信息公告內容全面、及時、真實、準確。
第十九條 應當公布的政府采購信息,信息公告主體應根據時間需要,及時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
第四章 違規(guī)處罰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應當在指定媒體發(fā)布采購信息而不發(fā)布的;
(二)采購信息中有關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和方式明顯不合理的。
(三)采購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四)提供虛假的采購信息、證明材料的,或者采購信息含有欺詐內容的;
(五)在兩個以上媒體發(fā)布同一采購項目的采購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活動的,限制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地點和發(fā)布范圍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fā)現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采購工作的透明度,體現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原則,規(guī)范并統一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資料和數據等。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在指定報刊和網絡等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fā)布。
第三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充分公開、公告內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發(fā)布渠道相對集中”的原則。
第四條 廣東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同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廣東省政府采購網(www.gdgpo.gov.cn)為全省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的指定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另行增加指定同級政府采購信息的發(fā)布媒體。
在《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按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 信息公告范圍與內容
第六條 下列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進行公告:
(一)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
(二)采購項目信息:
1、采購項目預告;
2、采購項目公告;
3、資格預審信息;
4、非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確定供應商名單的條件及辦法;
5、澄清修改信息公告;
6、招標結果公示;
7、中標、成交信息;
8、復審信息。
(三)綜合信息
1、集中采購目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2、協議供貨信息;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
5、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6、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專家違規(guī)情況的通報;
7、投訴處理信息;
(四)按規(guī)定應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采購預告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項目名稱、用途、數量、規(guī)格、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
(三)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
(四)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 資格預審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資格預審機構名稱;
(二)資格預審對象、內容和標準;
(三)資格預審程序及細則,
(四)資格預審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送審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第九條 公開招標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項目名稱、用途、數量、規(guī)格、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
(三)開標時間和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投標截止日期;
(五)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
(六)澄清修改事項;
(七)其他必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條 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項目名稱、用途、數量、規(guī)格、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
(三)采購活動實施時間和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四)獲取采購文件的方法;
(五)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和評審方法;
(六)確定供應商名單的條件及辦法;
(七)澄清修改事項;
(八)其他必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中標、成交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項目名稱、采購方式;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名稱;
(四)中標、成交內容及金額;
(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復審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項目名稱、采購方式;
(三)復審原因;
(四)復審結果;
(五)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告主體
第十二條 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向指定媒體提供。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專家違規(guī)情況的通報,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
第十四條 投訴處理信息由做出投訴處理決定的部門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 采購預告信息、資格預審信息、采購信息、中標、成交信息、復審信息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供。
第十六條 澄清修改信息由原公告信息主體提供。
第十七條 其他公告信息屬于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方面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供;屬于采購業(yè)務方面的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供。
第十八條 信息公告主體應當保證信息公告內容全面、及時、真實、準確。
第十九條 應當公布的政府采購信息,信息公告主體應根據時間需要,及時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
第四章 違規(guī)處罰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應當在指定媒體發(fā)布采購信息而不發(fā)布的;
(二)采購信息中有關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和方式明顯不合理的。
(三)采購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四)提供虛假的采購信息、證明材料的,或者采購信息含有欺詐內容的;
(五)在兩個以上媒體發(fā)布同一采購項目的采購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活動的,限制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地點和發(fā)布范圍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fā)現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